旅客在火车站不慎摔倒骨折,诉至法院要求火车站管理者赔偿数万元,火车站管理者该不该赔?近日,柳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结旅客诉南宁铁路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认定火车站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依法驳回旅客全部诉讼请求。(1月25日 光明网)
最近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的这个判决,被很多网友认可,在“有事就找责任方”的惯性思维下,这个判决没有“各打五十大板”,而是把权责分得很清楚,让责任回到该有的主体那里,既体现了法治的理性,也给社会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这不只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判决,更是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它告诉我们:安全保障不是“无限责任”,个人过错不能让别人“买单”。
判决拒绝“和稀泥”,守住法治公平底线。长期以来,在公共场所意外受伤纠纷中,“和稀泥”式判决并不少见,部分法院为了平息矛盾,往往会判公共场所管理者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哪怕管理者并没有过错,这种做法看起来是“息事宁人”,实际上违背了“无过错则无责”的法治原则,既损害了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也助长了“动不动就索赔”的不良风气,而柳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判决,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调查核实,明确桂林某站已经提供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和警示标识,事发时环境没有安全隐患,工作人员救助及时,完全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客摔倒的核心原因是自己带了很多件行李没有选择安全通行方式,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判决明确驳回索赔请求,拒绝让无责者“背锅”,这种不回避、不妥协的司法态度,守住了法治公平的底线,让公众看到了司法的理性与公正,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树立了标杆。
判决唤醒责任意识,倒逼个人安全自律。在现代社会,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越来越完善,但意外事故还是难以完全避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部分公众的安全自律意识不足,把自身安全完全寄托于别人保障,本案中的旅客带了20寸行李箱、若干塑料袋,还背着背包,却没有选择更安全的直梯或扶梯,而是选择了视线容易受阻、平衡难保持的楼梯,最后导致摔倒。个人才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公共场所的安全设施是“外因”,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行为才是“内因”,楼梯再防滑,也挡不住分心行走,警示标识再醒目,也唤不醒疏忽大意,判决通过个案的鲜明导向,让公众深刻认识到,安全出行不能只靠管理者的“被动保障”,更需要个人的“主动自律”,在火车站、商场、机场等公共场所,主动遵守安全提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行方式、时刻保持安全警醒,这些看似微小的举动,都是对自身安全最直接的负责,这种责任意识的唤醒,不仅能减少个人意外损失,更能推动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守规矩”的社会风尚。
判决优化治理生态,推动公共服务提质。对于火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管理者来说,过度的“责任捆绑”会让他们陷入“不敢作为”“过度防御”的困境,担心被索赔,部分管理者可能会采取减少服务项目、设置过多限制等方式规避风险,反而影响公众的出行体验和社会的发展活力,这起判决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边界,让其无需为无法预判的个人过错承担额外责任,能够更专注于提升服务质量、优化安全保障,事实上,铁路部门一直致力于改善旅客出行体验,从高铁的快速便捷到车站的设施升级,从警示标识的不断完善到应急救助的快速响应,都体现了对旅客安全和服务的重视,判决给予管理者明确的司法信心,鼓励其继续加大安全投入、创新服务模式,同时也倒逼管理者进一步细化安全保障措施,弥补可能存在的漏洞,这种“权责清晰、各尽其责”的治理生态,能够让管理者的精力用在刀刃上,让公共服务更有温度、更有效率,最终惠及广大公众。
这起火车站摔伤索赔案的判决,是法治精神的生动实践,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缩影,它拒绝“和稀泥”的糊涂判法,守住了公平正义的底线,它唤醒了公众的责任意识,推动了个人安全自律,它优化了公共治理生态,促进了公共服务提质,在社会快速发展、人员流动频繁的今天,这样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让我们明白,公平正义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该谁负责谁负责”,公共安全不是某一方的独角戏,而是管理者与公众的合唱,当法治为权责划定清晰边界,当每个人都扛起自身安全的责任,我们的社会必将更加安全、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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